close


酒槽鼻色咪咪課長v.s白嫩嫩花容失色OL

這一篇是梅仔的分享文(哪一篇不是?)
不過很可惜的 並不是梅仔被性騷擾的經驗
(真要講的話...唉 唉 唉)

其實是梅仔受老大的指示參加了性騷擾防治的種子人員訓練課程
收穫很多阿!!!所以在這邊用白話文整理整理跟大家介紹
不管男生女生都要知道的"性騷擾的防治"

性騷擾 Sexual harassment セクハラ

N年前 台灣的婦女團體推動"兩性工作平等法"的立法
前後共花費10年,在台灣積極加入WTO的那年 通過立法
而後,又通過了"性別平等教育法"
現在,規範非職場與校園的性騷擾又出現了"性騷擾防治法"

摸個兩把 要三個法來管 就知道事情的嚴重性了吧!
簡單來說就是下面這樣分類啦(摸只是個代名詞,並不是說只有"摸"才代表性騷擾)
1.職場上發生的騷擾=兩性工作平等法
(不管是你被主管摸 還是你被職務所需的對象摸(比方護士被病人摸or空姐被乘客摸)
2.校園內發生的騷擾=性別平等教育法
(被學長摸或是被老師摸)
3.都不屬於上面兩種=性騷擾防治法
(買東西被店員摸or走在路上被摸or搭公車捷運被摸)

怎樣才算是被性騷擾了呢?
1.行為人的行為須與性或性別有關(包含性別歧視)
2.被害人的感受有決定性的影響
3.行為人不只是同事,含任何第三人(像上面舉例的護士等)
4.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:「本法所稱性騷擾之認定,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、
工作環境、當事人之關係、行為人之言詞、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。」

其中又分為"交換式性騷擾和敵意式性騷擾"
交換式:不讓我摸兩把 你今年的考績就...
敵意式:沒有理由就摸妳兩把

吼!落落長
好啦,意思就是你隨便說人家性騷擾,但又拿不出證據就很可能無法受到公平的判定以及實質的賠償。
所以怎樣分辨被性騷擾,遇到了怎麼辦?梅仔就繼續說明下去啦

如果遇到被別人性騷擾怎麼辦呢?
梅仔認為,最重要的應該不是步驟條列式的告訴你第一步第二步...

而是請冷靜下來"收集證據"
為什麼要先收集?因為也許現在用不到,卻不表示等你需要時已經找不到證據
接下來問問自己,有沒有辦法承受住有可能發生的二次傷害
(若是申訴,將可能面對委員會的詢問或是被洩密的風險;
若進入民法賠償甚至刑法訴訟程序,你還得經歷很多次的回想以及陳述)

被性騷擾已經是個傷害,若決定要勇敢說出來則要做好心理準備
並請親朋好友協助作你的心靈支柱、給予幫忙

什麼才算是"證據"

1.盡量蒐集現場的人證、物證
(錄音、監視器畫面、相關發票收據、通話紀錄、目擊者等)
2.私底下向三五好友說
(當沒有直接物證時,這可以成為間接人證。
那為什麼要私下勒?因為開記者會,對方一定會說你誣告)
3.尋找相同經驗被害人
(有時候說出來才會發現不是只有你被騷擾,這時直接人證效力會增強)
4.將性騷擾事件紀錄下來
(人事時地物是重要的)

做好心理準備 也收集了證據 然後呢?
然後依照上面三種法 判斷自己的狀況適用哪一個法條
然後進行第一個動作:申訴

◎得於事件發生後"一年內",向加害人所屬機關或主管機關提出申訴。
◎主管機關先將案件移送加害人所屬機關,加害人不明時,移送當地警察機關調查。
◎所屬機關在七日內開始調查,原則上應於二個月內完成調查(可延長一個月)
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主管機關。

兩平法規定:
組織成員、受雇人或受服務人員達10人以上者,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;
其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,並公開揭示之

所以若是屬於兩平法的性騷擾(公司內部),請利用公司的申訴管道
如果是屬於性騷擾防治法,請"報警"或是撥打"113"詢問

罰則:
對他人為性騷擾者,主管機關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。(第20條)
違反第七條,也就是沒有採取立即補救措施或設立申訴管道者,
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,得按次連續處罰(第22條)

要注意喔!這邊罰的錢是給"政府的"

若對申訴結果不滿意則可進入民法的調解程序
雙方當事人得以書面或言詞向直轄市等主管機關申請調解。
調解時可以提出現金賠償或是其他補償(回覆名譽等)
調解書經法院核定者,與民事判決有同一之效力(可以強制執行)
(查封他家 叫他賠償!!!...之類的)

若調解不成立,可以申請防治會移送司法機關,且第一審免徵裁判費。
◎刑法第25條:意圖性騷擾,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、擁抱或觸摸其臀部、胸部或其他身體私處之行為者,
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,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
而且!申訴、調解、刑法訴訟是可以三法並進行的喔!!!

不分性別,請大家學會保護自己,啾!
(飛吻應該不算性騷擾,我充滿的是愛意不是性...)

台北市性騷擾諮詢專線113(不是只有被家暴才可以打)
再申訴專線0800-089995
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性騷擾防治
(上述資料部分節錄培訓課程的講義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maviswe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1) 人氣()